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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冷靜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中的冷靜期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中的冷靜期是怎麼規定的?

從遞交了離婚登記申請以後的30天之內,如果本人不願意離婚,在不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雙方堅持離婚,在30天離婚冷靜期到期後,還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方式包括哪些形式

離婚方式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

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對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民政部門協議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

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涉及到離婚問題,那麼首先就要雙方採用的是什麼離婚方式,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就必然會經歷一個冷靜期,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就沒有這個環節,但是訴訟離婚的話就會更費時間與精力,因此如果能協議離婚的話就儘量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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