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必要請律師嗎?
一、起訴離婚有必要請律師嗎?
起訴離婚是否需要請律師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如果需要收集證據或是對訴訟訴求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是可以請律師協助的。
我國每天都有大量的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有些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和平解決,而有些則通過訴訟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一般來説,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當事人就只要走法律程序了。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目前大部分律師事務所都可以代理這種案件。
起訴離婚,聘請律師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條件,當事人完全可以獨立參與訴訟過程,訴請准許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判決子女撫養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享有訴訟參與權,包括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也就是説,起訴離婚時,當事人享有自主權,決定是否聘請律師。如果當事人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事實清楚,舉證簡便,沒有請律師的必要。當然,若離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標的額巨大,證據收集難度指數較大,或者對方存在藏匿或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想要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胸有成竹地爭取子女撫養權,建議聘請律師,予以專業性指導,勝訴才更有把握。
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限是多久?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在夫妻雙方之間想要離婚的時候,此時是涉及到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的處理的,此時無法協商的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離婚訴訟的話,此時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並且也是需要及時的承擔舉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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