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還應承擔清償責任嗎?
一、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還應承擔清償責任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繼承權一經繼承人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故為單獨行為。繼承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而且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僅由其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不需意思表示一致的達成,因此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體現的是一種權利的放棄,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得放棄,除非權利的放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繼承法律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為繼承人與第三人,其中第三人主要是指債權人。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對其他繼承人有利而無害,況且由於我國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繼承權的放棄與繼承權的接受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並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國法律允許繼承人放棄能夠為其帶來利益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作為一種權利的放棄,是繼承人在不損害他人權利的情形下而為的法律行為,體現了民事主體按照其自由意志處分個人事務的意思自治原則。
二、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包括什麼?
1、書面方式。
這是基本的方式。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
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這種放棄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還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那麼該繼承人就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但是也不能享有財產的分割,也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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