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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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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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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具體適用於下列情況: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而遺囑不生效的,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適用法定繼承。

5、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部分無效所涉及的財產,適用法定繼承。

6、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7、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取消遺囑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適用法定繼承。

8、為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其特留份適用法定繼承。

因此,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部分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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