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給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一、離婚給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户口、身份證、孩子的户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説需要兩個步驟。
1、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2、需要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户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户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户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户籍辦理機構的。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一個不大不小的問題,這既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後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
二、離婚後能變更孩子姓氏嗎?
可以,我國倡導男女平等,孩子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此外,在我國,子女隨父姓是傳統,子女也可以隨母姓。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一般情況下,無特別理由,雙方離婚後均不得單方決定、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時,子女姓氏不能變更為繼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法院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實踐中還出現過因對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不得因離婚後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因此,離婚後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為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在我國的《民法典》頒佈之後,此時在婚姻家庭編中,對於夫妻離婚之後給孩子改名字的事項,是做出了特殊的規定的,即一方當事人是不得在沒有和另一方協商,私自的給孩子改名字的,如果是出現這種情形的,即使改名字也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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