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名字學校需要什麼手續
一、孩子改名字學校需要什麼手續?
給孩子改名字不需要學校出具任何手續,由父母到户口登記機關提出改名申請即可。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給孩子改名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一)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週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三、姓名權的內容有哪些?
1、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事實上,父母給孩子改名字的操作流程是非常簡單的,但是,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改名字是需要有正當理由的,如果父母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給孩子改名字,公安機關一般不會辦理變更登記,名字的正當理由非常多,例如孩子的姓名中有生僻字,或者父母離異要變更姓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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