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般怎麼分割房產
離婚時一般怎麼分割房產
在離婚案件中或者在離婚後分割共同財產時,我們首先需要認定的是,該筆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對於離婚糾紛中訟爭房屋的權屬怎麼認定?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認為,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一般作為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
無論登記於一方名下,還是登記於雙方名下,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提供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該房屋是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並且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只是婚後才領取房產證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法官在衡量某一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採用逆推的方法,也就是説,看訟爭財產個人財產的性質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那麼該財就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觀點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涉及到房產分割應根據《民法典》中“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儘量將房屋的分割與子女撫養相結合;而在分割方式上,通常會採取實物分割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按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判決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或者無過錯方或者除訴爭房屋外無其他住所的一方。
但在雙方沒有子女或子女已成年無需撫養,或者離婚是因女方過錯而導致的情況下,就不能教條地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來處理,否則有失公平。
根據這一思路,分割房屋首先要確定其價值,以便在此基礎上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七十六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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