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麼立案?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受理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麼立案?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可知,一方失蹤時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下面,本站為你解答一方失蹤的離婚案件怎麼立案。
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於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後,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係束縛的目的,不利於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採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並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裏糊塗地被解除了,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於人身關係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綜上所述,因一方失蹤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會通過公告形式送達司法文書,公告期滿後法院會作出缺席判決,一般情況都會判離的。以上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一方失蹤的離婚案件立案的相關法律常識,希望能為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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