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財產企業解散是怎樣的?
一、分割財產企業解散是怎樣的?
公司解散後,如果清算完債務後有剩餘的,一般是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其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故債權人收到通知的當日或者公告發布的當日,不計算在申報債權的期間內。
三、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怎麼辦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破產受理的法定條件,但可以補救的,應當給申請人補救的機會,不能補救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對不具備形式要件,但可以補救的破產申請,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補救。例如,人民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補充材料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申請人按期更正、補充後,人民法院再根據對實質要件審查的結果依法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2、對不具備形式要件,且不可補救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勸告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並應告知申請人正確的處理方法,例如:管轄不符時,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如果申請人不願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
3、對於不具備實質要件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勸告當事人撤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正的處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訴或者申請、申請執行等;申請人不願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的受理條件和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也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公司解散一半需要進行財產清算,申請破產的程序,如果不符合受理的法定條件,可以給申請人補救的機會,不能補救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清算之後的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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