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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解散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 破產申請

國有企業解散的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説明書等相關材料。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2)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説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説明;

(3)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4) 其它應説明事項。如所附證據目錄;

(5) 申請人名稱、加蓋印章、申請日期。

相關材料包括:

(1) 企業虧損情況的説明;

(2) 有關的會計報表,主要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 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如果是有形財產,還應説明財產的處所;

(4) 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清冊應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户銀行、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債權債務的數額、有無爭議等事項;

(5)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中申請破產的意見;

(6) 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產申請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審查範圍包括四個方面:

1、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4、着重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

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審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對於不予受理。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後,應發佈公告,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後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如果國有企業想要解散,因為破產的情況進行清算,需要按照具體的步驟進行申請還有受理,經過審查之後進行債權還有財產清算,審查範圍包括四個方面,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等。

標籤:國有企業 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