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離婚要求賠償民事起訴狀交給誰?
一、因離婚要求賠償民事起訴狀交給誰?
因離婚要求賠償民事起訴狀交給法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須按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夫妻共同的財產如果在分割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話,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但是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確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還有就是學校提交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着法定的過錯,這樣的話可以獲得離婚證還賠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存在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之下,無過錯方是有權利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什麼情況來作出判斷,需要考慮到過錯的程度,還有就是給對方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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