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有什麼?
一、父母離婚關於財產分割的原則有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則之一,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要求男女雙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堅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對共同財產平等的分割權,只是指財產權利的平等,而不是對財產份額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別的,通常男方高於女方。但是,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雙方應當具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對男女實行區別對待。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於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難。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並應儘可能地發揮財產的效用。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分給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種生產資料特別技能、能夠充分發揮該項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於發展生產,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不能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以合理的調整或作價處理。另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4、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這裏的過錯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1、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離婚時分割財產要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簽署離婚協議分割財產之後,也是可以反悔的,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離婚之後,發現另一方存在隱瞞、轉移婚內共同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婚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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