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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執行費用怎麼確定的?

一、離婚財產執行費用怎麼確定的?

離婚財產執行費用怎麼確定的?

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做財產分配的時候,在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況下,共同財產都是一人一半。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要根據財產金額來看,沒有具體相關規定,按照規定,這個申請費是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不用預交。但若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決定誰來“埋單”。

離婚案件中,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後不便執行,律師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需要交納相應的費用。法院收取財產保全費的標準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情形有什麼?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夫妻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辦離婚手續需要收取50元的費用,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極易出現糾紛,此時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問題,要求就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辦離婚手續之後,夫妻雙方因履行離婚協議而分割財產時,也容易出現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