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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執行多長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執行多長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執行多長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執行多長時間的規定是:法院的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是6個月,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有執行能力,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束;如果對方沒有執行能力,6個月屆滿時要視情形中止或終結執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財產的判決

1、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2、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3、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財產法院在進行執行的時候一般需要在六個月之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如果由於特殊情況不能夠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審理的,需要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請,申請通過之後將會適當延長審理的時間。在接到判決結果之後,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的需要在十五之內提起上訴,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