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大學費用離婚後還需要支付嗎
説到高考後離婚,和普通離婚其實沒有什麼不同,只是有一點特殊,這個時間段一般就意味着孩子已滿或者馬上18歲了,撫養權的問題基本不存在了。但是,上大學期間孩子還是需要很多費用的,實際上多數孩子還不具備賺錢的能力。而我們傳統觀念裏,也是希望孩子專心學習而不是着急賺錢,那大學四年的費用能否約定一人一半呢?
案例簡介
張男與李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張小小由李女撫養,自離婚當月起張男每月10日前支付撫養費5000元,直至婚生子張小小年滿18週歲止,18週歲以後張小小上大學期間的費用,張男、李女各承擔50%。現在張小小已經年滿18週歲,且在讀大學三年級,但是張男卻從未支付張小小年滿18週歲以後上大學期間的費用,那麼張小小能向張男主張上大學期間的費用嗎?法院會支持張小小的主張嗎?
律師分析
當然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而本案中張男和李女對婚生子張小小18週歲以後撫養費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理應按照約定履行。
雖然法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只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是該條規定的是父母法定的撫養義務,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父母自願約定對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此張小小能要求張男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承擔其上大學期間的費用,而法院也應該支持張小小的主張。對於張男應承擔張小小上大學期間費用的額度,應該綜合考慮張男的收入情況,張小小就讀大學所在地的消費水平來確定。
劃重點,如果張男和李女在離婚協議裏沒有約定婚生子張小小年滿18週歲以後的撫養費,此時張小小是否能主張上大學期間的費用?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18歲就是成年了,那麼對於年滿18週歲以後的成年子女只有在滿足“不能獨立生活”這一條件才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而“不能獨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上大學並不滿足“不能獨立生活”這一條件,所以父母雙方未在離婚協議裏對婚生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的費用進行約定,張小小就不能向父母主張上大學期間的費用。從這裏可以看出,法律保障的其實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益,同時法律不鼓勵啃老行為,年滿18週歲的子女,父母繼續給予經濟支持並不是法律義務,不能獲得法律支持。
最後還想跟大家説,高考對每個人都是至關重要的選擇。如果婚姻早就出現了問題,其實大部分孩子可以感知到,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想問又不敢問心理壓力增大,學習本身的壓力,還有夫妻之間的婚姻不幸的力,三重壓力下來,對孩子來説會很壓抑。
如果夫妻已經談好了離婚,那就趁早,拖到高考不是更壞嗎?千萬不要認為小孩子的承受力很弱,比起活在不確定當中,還要假裝一副團結一副和諧的樣子,還不如跟孩子説,父母只是婚姻出現了問題但仍舊是你的父母,這樣反而容易讓孩子釋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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