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補充説明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財產補充説明規定是什麼?
夫妻財產補充説明規定是雙方當事人關於的問題,如果在離婚協議書當中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的話,日後可以補充説明。
離婚的財產分配協議書,可以修改。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起憑各自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當初的離婚協議,以及修改後的補充協議,一起到當初辦理離婚的民政部門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按照規定民政部門可以受理一次離異協議的修改申請,如果想再次修改,只能離異雙方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離婚協議。
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有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離婚協議書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之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權等相關問題都能夠達成一致,然後在離婚協議書當中作出明確的決定。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藥店跟有關協議書的內容經過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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