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哪個有效?
一、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哪個有效?
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兩個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牴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於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其分配遺產。
二、公證遺囑撤銷後自書遺囑有效嗎
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牴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於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其分配遺產。
相反,那種認為“內容相互牴觸的公證遺囑撤銷了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自公證遺囑生效時即行終止”的觀點,是對單方法律行為變更與撤銷效力的誤讀。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順理成章成為其存留的唯一遺囑,也即“最後所立的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也隨着公證遺囑的撤銷而自然“恢復”。但這種“恢復”並不是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而是從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轉變。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遺囑在當代的中國表現的形式是比較多的,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口頭遺囑,還有一些是屬於代書遺囑,最常見的就是屬於自己親筆所寫的遺囑,當然了,發生法律效力的話,都必須要符合《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的條件。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公證遺囑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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