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是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訴訟解決。
首先,財產的分配是,屬於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就是歸個人所有,而婚後的合法收入就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若是婚前沒有特殊的約定,那麼原則上就是平分這些共同財產。
其次,有關孩子的撫養權是這樣的:
(1)、夫妻雙方離婚時關於撫養權的歸屬,是可以互相協商的,如果是協商不成的,才要法院來判決。
(2)、如果是不超過2週歲的子女,那麼通常是跟母方生活的,而如果母方是有這些情況之一的,就隨父生活:
(a)、母方患有久治不好的嚴重疾病的,並且是子女不宜和她一起生活的。
(b)、母方有撫養的條件的卻不盡應盡的撫養義務的,並且父方要求跟他一起生活的;
(c)、由於別的原因,子女不能和母方一起生活的。
如果是父母協議的2週歲下的隨父生活的,對健康成長不影響的,也可以准許。
而對大於2週歲但是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母方都要求和他生活的,只要其中一方有這些情況之一的就優先考慮:
(1)、絕育手術做過了,或者喪失了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長時間跟他生活,突然改變環境不利的其成長的。
(3)、其中一方沒有別的子女,但另一方有的。
(4)、和他生活對子女是有利的,並且另一方有嚴重疾病的,或者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發展的。
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是差不多的,都要求子女和他生活的,而子女是單獨和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很久,且有能力並且要求幫助子女照顧的,也可作為優先條件考慮。
雙方對超過10週歲未成年的發生爭執的,要參考子女的意見。
如果是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可准許雙方輪流撫養子女。
在雙方離婚後,其中的一方付出過的有關子女的撫養費等,另一方也要付出必要的部分,雙方自行商量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談不成的,再找法院判決。而且,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也有探望權利的,而另一方還有協助義務,探望權利方式和時間自行商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自行協議處理,或者人民法院根去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的財產各一方的,一方撫育子女等付出較多的,有權要求另一方補償,夫妻共同負的債務共同還,共同財產不夠的,由雙方自行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
不僅法院離婚要參照法定的原則,協議離婚也是可以參照法定的原則約定財產的分割。如果是案情比較複雜的,財產情況不夠明晰,法院一般需要較長時間的查明事實,審理時間就會延長。而通常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即使其中一方淨身出户也是允許的。
離婚的時候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首先遵循的是協商的原則,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再根據人民法院判決原則。比如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合法的財產方面的收入的話,基本上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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