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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如何確認?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具體通過以下情況來確認過錯:

侵權責任法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如何確認?

1.駕駛人與所有人為夫妻關係的情況

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一般按照共同財產管理,因此無論所有人登記為哪一方,駕駛人為哪一方,事故責任最終均由家庭承擔。但是,如果夫妻對財產管理、車輛使用等有單獨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應該按照約定辦理。

2. 駕駛人與所有人為為借用車輛關係

一般親戚朋友間借用車輛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駕駛人在使用借用車輛過程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認定書對於駕駛人需要承擔責任的,一般由駕駛人承擔交通事故相應責任。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受害人能證明所有人有過錯的,所有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明知道機動車不符合上路行駛條件或者明知道借用人沒有合適的駕駛資格、醉酒等情況。

3. 駕駛人與所有人為租賃車輛關係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出租公司)之間或者一般個人和汽車租賃公司之間。

對於以協議形式明確租賃使用的出租車駕駛人和所有人之間(承包關係也屬於租賃使用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長期租賃關係),車輛的使用是因為租賃關係發生的。在租賃期間,車輛的營運收益由駕駛人獲得,所有人依據協議獲得相對固定的租金收益。實際上所有人按照租賃協議的約定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支配和控制的權利。根據風險控制和風險利益歸屬一致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出現的交通事故應由駕駛人承擔責任,所有人沒有過錯的無需承擔責任。

對於一般的自然人租賃相應車輛租賃公司車輛從事非營運目的使用的,如果出現交通事故,則應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表明屬於機動車車況不適等租賃公司責任的,所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4.機動車已經轉讓但未辦理過户手續的

機動車所有人已經和買方達成協議並且已經交付機動車給買方但尚未辦理過户手續的情況比較特殊。此時機動車車由買方佔有和支配,實際上所有人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支配和控制。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雖然登記車主為賣方,只要賣方能證明已經將車輛交給買方佔有,則無需承擔相關責任,但應及時辦理過户手續。

5.轉讓車輛為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情況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強制報廢,禁止上路行駛。因此此類買賣協議當屬無效。原所有人出賣此類機動車輛給買方,如果出現交通事故,則應由原所有人和買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6.車輛被盜竊、搶劫或搶奪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

如果車輛被盜竊、搶劫或搶奪後所有人應第一時間報警,以證明車輛已經脱離自己控制,這是以後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車輛盜竊、搶劫或搶奪後在駕駛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由相應駕駛人承擔責任,所有人無需擔責。

7.存在掛靠關係的情況

在出租車及其它營運車輛中大量存在着掛靠關係,也就是掛靠車輛登記在單位,實際車主為自然人,車輛由車主實際控制,掛靠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或者不收取任何費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8.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

對於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主張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相應無過錯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損失仍然無法彌補,則有駕駛人繼續承擔剩餘的賠償責任。

9.僱員為僱主(車輛所有人)開車的情況

僱員(駕駛人)在為僱主(車輛所有人)開車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交通事故中應當由駕駛人承擔的責任應該由僱主(車輛所有人)承擔。僱員(駕駛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駕駛人)追償。

因此通過對侵權責任法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如何確認的瞭解後,就可以發現在實際生活中,一旦發生了對應的交通事故,那麼就需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來看了,不同的情況對應的侵權責任是不一樣的,所以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應的侵權責任一定要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