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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如何認定和承擔

法律1.04W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如何認定和承擔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如何認定和承擔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該如何認定和承擔
認定和承擔責任如下:
1、執法辦案人員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2、因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3、因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意見造成執法錯誤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4、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5、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條 
執法辦案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六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執法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 
因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向上級請示的案件,因上級的決定、命令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因下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彙報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下級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對其他執法過錯情形,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