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凍結的財產什麼時候解除?
一、離婚凍結的財產什麼時候解除?
1、離婚凍結的財產可以在當事人申請的時候解除,夫妻離婚財產被凍結的,是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六個月可以解除;若是凍結其他財產權的,兩年應當解除。法院採取凍結期限屆滿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是什麼?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為了防止對方存在着轉移和惡意的隱藏財產,這樣的行為出現,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也就是對於離婚的財產來進行凍結,查封和扣押,當然了,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已經解除了夫妻之間的關係的話,是可以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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