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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及其複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聲明,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理,但應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委託書內應寫明其是否願意繼承該遺產;

6、被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即證明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況證明;

7、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即證明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及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全部子女的情況證明。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3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經公證的有效遺囑;

3、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説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4、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資格和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注:以上材料應具體諮詢當地公證處及公證員,不代表全國情況。

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應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