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意宣判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法院同意宣判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以下任一情況,法院會判決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一方請求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需在離婚訴訟時提出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一方請求離婚經濟補償需在離婚訴訟時提出。關於婚姻存續期間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容易理解,如果允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行使經濟補償的權利將影響家庭和睦,嚴重的則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
就離婚後可否主張經濟補償目前尚未規定,結合實際生活,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往往相對與另一方而言,無論從就業機會或者經濟條件上都相對處於弱勢。但基於其對家庭負擔義務較多的事實,其應受到補償的權利也不應僅僅限制在“離婚時”,這樣更可以體現公平原則。
(二)經濟補償的標準
《民法典》第1088條未就此作出規定。目前法院就經濟補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法官對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主要考慮的因素,如一方對家庭付出時間的長短、撫養孩子的多少等。
夫妻既然採取的是訴訟離婚,所以就無需考慮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離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請律師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強制離婚,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只要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庭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況,通常法院都能夠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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