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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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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許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其實被法院支持的離婚理由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婚姻法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四項,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不過實踐當中當事人通常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所以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並不是很高。
那第二類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中,最常見的是連續起訴二次或者三次的,這種連續起訴的行為本身,就能證明説,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給了雙方半年的冷靜期和修復期,但仍然沒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後隨即又起訴的,再結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係。
通過連續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係的,是目前全國範圍內離婚方式的主流。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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