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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一、住房補貼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住房補貼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出資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