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財產的分割是一項最基本的請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夫妻共有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可能因為住房補貼的分割問題發生爭議,那麼,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以下是本站對此做的相關分析。
一、住房補貼是什麼
首先,發放住房補助金是國家在房改過程中出台的一項政策,目的是通過補助幫助個人積累購買住房的款額。正如你所説,單位每月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一定數量的錢,國家再補助數額相等的錢,兩筆加在一起,由單位統一存入國家銀行,待職工購置房產時一併支取。由於補助金額是根據被補助人的工齡和工資基數以及其他條件綜合計算出來的,所以不同的人得到的補助金額是不一樣的。由於這項補貼金是補助職工購房之用,又有二分之一是直接從工資中扣出,所以將其視為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應該説是比較合理的。
二、住房補貼使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就各自的住房補助金歸屬另有約定則按約定執行;若沒約定的話,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助金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應依法律規定進行分割。而夫妻結婚前應得到的個人住房補助金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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