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是夫妻共有財產嘛?
一、住房補貼是夫妻共有財產嘛?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雖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五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其歸職工個人所有。對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正是由於住房公積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只要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該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的,該公積金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由於住房補貼也具有工資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①這裏所説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夫妻一方結婚前或者離婚後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歸一方所有。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爭議。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應當取得,但由於某種原因直到夫妻雙方離婚後才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對該部分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取得該財產的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二、住房補貼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有上文可知住房補貼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有的人會存在疑問住房補貼在結婚之前就有了,那麼結婚之後會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在現在的相關法律上就是如此,所以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了要進行財產分割,這部分財產在法律上是要進行均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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