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農村宅基地是集體資源,不能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儘管農村宅基地是兩人結婚以後才批下來的農村用地,但《土地管理法》裏明確説明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的資源,當事人只有使用的權利,所以説農村宅基地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使兩人要離婚,也不能打宅基地的主意,不能隨意的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就是雙方當事人自從在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也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後到雙方有一方去世或者雙方離婚之前的時間段內,除了兩人商量好,提前約定好的以外,雙方所擁有的所有的財產。
農村宅基地是本村村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而不是歸哪個農民個人所擁有,村民們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提出申請,不用出一分錢的土地費,經過相關部門批給一定的土地,在上面建造房子等。這是屬於政府部門給農民的一種福利,所以農民只能夠使用,但是沒有所有權,不能隨自己任意支配,在《土地管理法》裏也有明確的説明,農村宅基地上如果建造了房屋,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除非該繼承人符合擁有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要求。
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在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兩人或其中一人無論是通過上班勞動的收入所得,還是花錢購買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擁有其所有權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兩人的共有財產,儘管農村宅基地是兩人結婚以後才批下來的農村用地,但《土地管理法》裏明確説明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的資源,當事人只有使用的權利,所以説農村宅基地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使兩人要離婚,也不能打宅基地的主意,不能隨意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是由國家和集體享有的,公民以及企業等只能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這也就是意味着,在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時候,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參與財產分割的,能夠參與分割的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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