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後,一方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另一方返還日常生活開支嗎?
杭州婚姻律師:同居分手後,一方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另一方返還日常生活開支嗎?
2016年,小明與小紅戀愛並同居,小紅每月給付小明生活費1000元並共同勞動。2017年,小紅搬離小明家。
同居期間,小明以為小紅墊付3000元醫療費並支付日常生活開支為由,訴請返還不當得利。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對本案進行分析: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收入和生活花費, 首先應依據雙方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該依據常情常理和公平理念處理。
對於日常生活費:
小明要求小紅支付共同生活期間住宿費、伙食費,依社會常理,屬共同生活期間必要開支,是不管夫妻,還是非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均會產生的維持人之正常生活費用,況且小紅每月均支付生活開支,若讓其再承擔生活期間住宿費、伙食費,顯不符合社會常理,亦有失公平。
對於墊付的醫療費:
對於男女雙方同居期間,一方墊付的醫療費用算不算不當得利,應該結合雙方同居期間長短、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生活消費主要由誰支付、導致一方疾病原因、雙方為共同生活創造的勞動財富等多方面進行分析,在費用沒有超過社會認可範圍內,不應認定為不當得利。
當然,如果一方患病不是因為共同生活期間勞動所致,另一方支出的醫療費亦明顯超出合理限度,則可能成立不當得利。
本案中,小紅每月交100元給小明用於生活,且同居期間一直在從事勞動,創造了財富,而小明有證據能證明的墊付醫療費並非高額,未超過必要限度,不宜認定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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