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經常毆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一方經常毆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父親經常毆打辱罵孩子,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的,母親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法律規定變更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律常識。
案情介紹:
張先生和前妻離婚已經十年。十年前,法院判決他們離婚;婚生子小張由張先生撫養。
父母離婚時,小張年僅五歲,剛開始,他隨父親一同生活。不過,離婚後,劉女士瞭解到張先生對兒子不太好,因此,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於是,離婚一年後,劉女士就向湖裏區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不過,當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女士的訴求。
雖然劉女士第一次起訴沒有獲得法院支持,但事實上,自2009年起至今,孩子就一直跟着劉女士,共同居住生活。
近日,劉女士第二次提起訴訟,要奪回兒子的撫養權。
這次,她起訴説,在兒子與其父親一起生活期間,其父經常毆打孩子,並用惡毒的語言刺激孩子,還經常半夜將孩子趕出家門。所以,既然張先生不盡撫養義務,她就請求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她。
與此同時,劉女士還特意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情況説明,由她所在單位證明她每個月平均收入有6000多元,以此證明她有撫養孩子的能力。
面對前妻的起訴,張先生堅決反對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
父母都爭着要兒子的撫養權,那麼,孩子自己想跟誰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孩子本人進行了詢問,孩子明確表示:“願意隨媽媽一起生活。”
因小張願意隨母親一起生活,而母親又有撫養小張的能力,因此,近日湖裏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劉女士的訴求,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劉女士。
律師説法:
子女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
法官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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