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活困難,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一、夫妻雙方離婚,一方沒有工作、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嗎?
案例簡介
嶽某(男)與曹某(女)經人介紹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嶽某向法院起訴與曹某離婚。庭審中,曹某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和部分共同財產的分配也達成了一致意見。但,由於曹某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主張嶽某應給予自己一次性經濟幫助20000元。後經法院調查,曹某系農村家庭主婦,平日裏下地幹活、照顧一家老小,確無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
法院判決:
一、准予嶽某與曹某離婚。
二、嶽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給予曹某經濟幫助20000元。
爭議焦點:
生活困難的一方離婚時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律師觀點:
離婚經濟幫助,即當存在離婚後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對其給予適當的幫助,以保護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曹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故根據法律規定,判決嶽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二、那離婚經濟幫助到底是什麼呢?
首先,離婚經濟幫助僅限在男女雙方離婚時提出,以離婚時要求給付經濟幫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難現象的實際情況為準,並以提供經濟幫助一方有負擔能力為前提。若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生活困難現象,離婚後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另一方不負有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此外,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足夠的負擔能力,既能以其個人財產及分得的財產維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也能在此基礎上給對方提供住房、金錢或其他經濟上的幫助。若提供經濟幫助一方提供經濟幫助後,會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難狀態,則無須承擔給付另一方經濟幫助的義務。
其次,對於一方生活困難的認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採取了較為嚴格的標準,即只有在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沒有住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生活困難,可以適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否則不得適用。對於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財產承租房屋用於居住,且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生活困難。
最後,對於經濟幫助的方式,可採取現金幫助、勞務幫助或實物幫助等。同時,離婚經濟幫助,無關離婚方式,無關夫妻財產製度,無關對無過錯方的照顧或對過錯方的懲罰,也無關對承擔更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只要符合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條件,起訴時,人民法院應判決給予離婚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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