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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能否協議解除?

一、事實婚姻能否協議解除?

事實婚姻能否協議解除?

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係有效。即事實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如互負撫養義務;雙方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等。

2、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在處理上應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首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准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這種區別劃清了合法和違法界限。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就是在沒有登記結婚的情況之下同居的生活在一起,對於這種婚姻是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如果要雙方的事實婚姻是在保護的範圍之內,如果要解除協議就需要到法院進行處理,一般是不能自行解除的。

標籤:婚姻 事實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