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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約定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約定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約定無效的情形包括什麼

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二、離婚協議中約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約定無效的情形有離婚後約定一定的時間內一方不能再婚、再婚生育的子女的繼承權給限定、再婚後不能生育子女、子女的撫養費到18歲終止支付、夫妻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分割的財產是別人的財產等。

無效約定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户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週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週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裏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或者追認的問題。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的,其實雙方當事人最好是選擇協議的方式離婚的,如果是選擇協議離婚的話,此時在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離婚協議的,並且在離婚協議中是要約定夫妻之間財產分割等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