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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他人財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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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他人財產無效
哪些約定離婚財產協議中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是優先處理的事情,經過協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將財產處分給兒子。當兒子還小,拿到兒子撫養權的一方保管財產,不能擅自使用。另外,離婚後親自撫養兒子的,由於承擔了撫養義務,可以要求對方按月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