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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婚後財產分割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現在婚後財產分割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一、婚後財產分割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分割婚內財產。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內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如果在離婚後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是可以選擇到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的,法院的確定都是由被告住所的所在地來確認管轄法院的,而對離婚財產的分割法院都是有一定的分割原則的,一般都是男女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