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地
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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