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共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共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為: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解決婚後財產糾紛的方法
1、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製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製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願、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該約定屬於無效。
2、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繫。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並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於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羣體利益的時代潮流。
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先需要離婚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的需要都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對於起訴的法院是有着管轄的地區的要求的,一般是規定必須在被告當地所在地地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如果被告人在户口所在地不經常居住的,可以選擇其最常所在的地區法院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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