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在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現階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婚姻當中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問題都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還是存在一些無法直接適用法條規定的情況。
例如,由於我國對於不動產的相關特殊規定以及地方土地管理的差異,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婚前購買了財產但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能否算作是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呢?
接下來本文將對相關問題以及婚姻當中房產涉及到的幾種可能的問題進行分析,幫助大家明確相關的分析方法和在涉及到房產問題時如何進行判斷。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子婚後辦理了產權登記的還要分兩種情況來進行判斷,一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額買房但在婚後才辦理產權登記取得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屬於婚前財產因而屬於個人財產的。
簡單來説,可以將這個過程視作房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化而來的,只是轉化過程在結婚之後才結束,但這是不影響其本身的性質的,只是財產的外化表現形式變化了。
但如果是婚前一方付了房子的首付,婚後進行了房產登記以及返還貸款的,返還貸款的部分沒有特殊約定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和相應的增值部分一樣未來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二、父母幫助兒女買房的如何認定?
在生活中可能會存在父母幫助兒女購置房產的情況發生,那麼不僅涉及到房產的性質還涉及到父母出資的性質如何認定的問題,要根據行為方式和意思表示具體判斷。
如果是父母首付然後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款的,婚後還款及其增值會被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首付的部分可以認定為贈與或者借款,如果是贈與也分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或是父母雙方的,借款也需要進行具體認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結婚之後的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實際生活當中,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判斷時,會有很多差異性很大、細節很多的不同情況,因此需要明確判斷方法來幫助進行分析。
法律上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等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活動產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和並未另外約定只歸一方的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使用列舉的方法説明了認定的模式和方法。
而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傷害等獲得的與個人人身權利相關的賠償、遺囑或者贈與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本文對婚前婚後的房產問題進行了介紹,同時也幫助梳理了判斷財產性質的基本方法,在遇到問題時可能會發現情況複雜、意思表示模糊等難以判斷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團隊來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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