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視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行使探視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1、探望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況,主要以該方的方便為原則,探望時間不宜過長,探望次數不宜過多。探望方式上以雙方在場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帶子女外出、脱離對方,應事先經書面確定或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2、探望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習慣、學習時間,結合雙方的住所地,以選擇子女所在地或幼兒園、學校或公共遊玩場所為探望地,探視時間應適當加長,探視次數應較兩週歲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適當允許帶子女外出,但不宜時間過長,地點過遠。
3、探望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並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時間安排,考慮雙方的住所地,選擇適宜的地點,探視時間和次數以及是否允許帶子女外出應以子女意見為主,並可以考慮在寒、暑假加長、加多探視時間及次數。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怎樣行使?
依照協議優先的準則,爸爸媽媽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準則,依據夫妻兩邊的實際情況,確認具體的探望時刻和方法。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因為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在洽談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甚至直接回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洽談。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經過訴訟的方法處理了。
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收效判定或調解書,另一方懇求強制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責任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責任。經責令後仍不履行責任的,可採納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能夠申訴懇求改變撫育聯繫。
關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懇求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忌後再履行。制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履行。
探望權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往往要更多地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關係,不宜作過多幹預,因此我國探望權制度只有相對原則性的規定。因法律對探望權具體包含哪些內容沒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在協商探望權時往往對權利界限、範圍等出現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暫居住,一方攜帶子女外出時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場等,因理解不同,易激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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