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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體檢的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一、婚前體檢的規定包括哪些

婚前體檢的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於199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母嬰保健法》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結婚之前進行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但是,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中,沒有了強制婚前檢查的規定與硬性要求。所以,婚檢成為了自願選擇的項目。

二、不婚檢有什麼隱患嗎?

有結婚打算的男女通過婚檢,可以得到下面信息:

(一) 不應結婚的對象:1、嚴重的遺傳病患有者和先天畸形。2、患有無法矯正的生殖 器官畸形,不能進行正常性生活者。

(二) 不宜結婚獨享,男女的雙方的近親中都患有同一種遺傳病,這主要是指隱患性遺傳病。

(三) 暫緩結婚的對象:1、可以矯正生殖 器官畸形帶手術後在結婚。2、患有嚴重疾病的活動期。3、患有傳染性疾病不應立即結婚。

(四) 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如甲肝、乙肝患者。遺傳病家史成陽性。這種情況婚姻可不受限制,但要考慮生育時可能要遺傳給下一代,生育風險隨時存在,建議先去諮詢門診或進行治療。

不婚檢有什麼隱患?以上的這些情況説明就是婚後可能發生的隱患情況。雖然民法典沒有強制的規定男女雙方婚前必須做身體檢查,但是為了婚後以及對自己後半生的生活 幸福,雙方應商定做婚前檢查,發現有隱患可隨時治療。

婚前體檢,這在2003年10月之前,其實都還是必須要進行的。但在此之後,由於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硬性要求,所以即使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並未在結婚之前進行檢查,這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也沒有什麼影響。不過從實際操作來看,現在還是有不少婚姻登記機構中是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男女做簡單檢查,當然這個檢查往往都是免費的。

標籤: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