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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如何處理,需要哪些資料

婚姻是一件人生中的一件喜事,但是有些婚姻不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辦理的。相應的當事人是受脅迫進行的婚姻登記,這類事件需要如何辦理呢。下面小編就撤銷婚姻如何處理,需要哪些資料。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撤銷婚姻如何處理,需要哪些資料

一、婚姻登記如何撤銷

(一)婚姻登記撤銷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二)婚姻登記撤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婚姻登記撤銷的流程: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二、婚姻登記撤銷應注意什麼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需要哪些資料。需要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受脅迫的資料進行相應的辦理。在辦理時還應提供相應的撤銷婚姻申請書,對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説明,得到審理機關的相應支持,進行相應的判決。

標籤:婚姻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