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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屬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屬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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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做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本案中的房子系男方婚前購買,購房收據及產權證日期(都是婚前的日期,相距一年左右)都是證據,根本無需再做什麼婚前財產公證,女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子的購房款中有她的出資部分,則該房子的權屬與她無關。一旦離婚房子將被認定為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屬於男方所有,不會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