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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

時代發展催生了很多東西,比如閃婚,但閃婚過後的離婚率也大幅度增加,認識不到兩個月就結婚,結婚不到兩個月又離婚的情況大有人在。在這樣的環境下,民法典也在與時俱進,於是很多人都會問,那民法典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有沒有一個量化的尺度和標準,答案自然是有的。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二、部分規定

1、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2、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6、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由上文可知,離婚財產分割不僅有規定,更有制訂的原則,這五大原則是我們在實踐中常常能夠用到的東西。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民法典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的解答,這些東西體現了對離婚雙方財產的保護與劃分,其中有很多內容都是需要雙方提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