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優先適用夫妻的書面約定。
2、夫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分割。
3、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對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的相關解釋。婚內財產約定需要寫明男方和女的相關身份信息,以及財產公證的具體事項,包括婚前雙方的財產範圍,婚前財產的所屬權歸屬,以及在婚後對雙方個人收入和財產支配的相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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