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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財產

婚前婚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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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公證可以減少和避免雙方家庭糾紛的發生,建議二人在登記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約定的主要內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婚後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但由於傳統觀念,可能會影響雙方的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