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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後能分得財產嗎

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後能分得財產嗎

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後能分得財產嗎

房產的首付款及結婚前所償還銀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計息應屬購房人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但婚後雙方為該房產支付的銀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項以及房屋升值部份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婚後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那麼即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該房屋卻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為,只要婚前購買的房屋,該產權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婚後該房屋仍屬於該個人所有;婚後配偶的一方購買的房產,該產權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屬配偶雙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