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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結不成了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彩禮1.16W

婚結不成了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一般男女在有結婚打算之後,雙方家裏就要開始着手準備結婚的相關事宜了。其中不少地區流行男方家給付女方家彩禮,當然這個彩禮肯定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那麼現實中要是最終婚結不成了彩禮是否可以要回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結不成了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對於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什麼情況下不予返還彩禮?

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實踐,具體總結以下幾種不應當予以返還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四、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彩禮的性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若男女最後婚結不成了彩禮應該是需要退還給男方家的,這也有相關法律依據,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的內容。但現實中在這方面容易產生糾紛,此時需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超過規定時效再起訴的話,對自己就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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