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彩禮是否可以要回來?
一、退婚彩禮是否可以要回來?
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男方退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應該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裏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彩禮一般返還大部分,並不是全部返還。
二、彩禮的範圍有什麼?
1、根據慣常的習俗,包括在男女雙方所給予的彩禮錢,這個錢的數目各個地方是不一樣的,主要由媒人向雙方傳達最後達成的協議,這部分錢,是傳統意義上的彩禮錢,一般是一次性給對方多少錢,這就可以劃入到彩禮的範圍內。
2、還有比較突出的就是,男方為女方所購買的金銀首飾,這也佔了比較大的比重,因此,根據具體案例由決定是否該劃入到彩禮的範圍中去。
3、就是雙方父母所給的見面禮,在很多地方,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4、是在訂婚及結婚喜宴上所花費的費用,雙方的親屬等給予的各種名目的費用,都佔有不少的數目。
三、彩禮返還案件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做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退婚之後彩禮也是可以要回來的,彩禮給付的數額是按照當地的習俗確定的,各個地方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男方為女方所購買的金銀首飾,也算在彩禮的範圍內。當由於彩禮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時,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進行舉證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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