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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有婚約性質的贈與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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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有婚約性質的贈與有何不同?

一、彩禮與有婚約性質的贈與有何不同?

有婚約性質的贈與是在戀愛時期以希望雙方建立婚姻關係為目的,給予的大金額贈與。

1.時間的早晚。

有婚約性質的贈與發生的時間較彩禮的更早些,有婚約性質的贈與處於戀愛期,在談婚論嫁前為促成婚約而進行的大金額的贈與,即可以以實物形式,也可以直接是錢款。而彩禮是婚約已促成,進入婚姻準備階段產生的贈與行為;

2.不考慮當地的彩禮風俗。

因為希望與對方建立婚姻關係,在任何地區都有可能發生有婚約性質的贈與。而彩禮更多是因為遵循當地的婚姻習俗,屬於當地風俗要求下的給付行為;

由於有婚約性質的贈與是以希望雙方建立婚姻關係為目的的贈與,如果最後雙方分手,贈與一方可以條件未滿足為由撤銷贈與合同,而彩禮能夠返還與否,還要根據判斷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已登記結婚等具體情形。

二、戀愛期間的贈與如何判斷?

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都具有相互性,且金額較小,目的只是為了鞏固戀愛關係,增進彼此的感情。

也因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都是相互的,只要金額沒有明顯的不合理性,沒有違反公平性原則,贈與的財產所屬權發生了轉移後一般都不能主張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