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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

法律2.4W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 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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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91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一般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其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